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原 告 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廷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田崧甫律師被 告 鄭慶章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被 告 力禾國際種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德光 被 告 吳思瑩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李善忱 李雯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暲律師 被 告 張德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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