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8號原 告 明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助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張晁綱律師邱謙成專利師 施琬瑩專利師被 告 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鄒劍寒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複 代理 人 蔡孟彤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彭國洋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誠之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立虹律師複 代理 人 黃國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原技術審查官江柏漢已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傅國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江定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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