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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民專訴,60 裁判日 2026-01-05 案由:確認專利申請權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原 告 臺北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麥斯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呂光律師黃柏維律師複 代理 人 廖瑋婷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淑尹專利師 被 告 黃彥華 林泰元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朱莉莉 華華大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湧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朱寶麒 被 告 VitaSpring Biomedical Co., Ltd.法定代理人 吳孟學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志律師 張學維律師 蕭采如律師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申請權等,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施雅儀,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江定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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