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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民植上易,1 裁判日 2026-01-09 案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植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李貞儀律師王薏瑄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亮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林俐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吳祉瑩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2C113%2C%E6%B0%91%E6%A4%8D%E4%B8%8A%E6%98%93%2C1%2C2026010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