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兆鼎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必兆 訴訟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被上訴人 林瑤珍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邱于婷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2C113%2C%E6%B0%91%E7%87%9F%E4%B8%8A%2C5%2C20260106%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