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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PCV,114,民專上,16,20260105,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AstraZeneca AB(瑞典商阿斯特捷利康公司)
- 被上訴人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AstraZeneca AB(瑞典商阿斯特捷利康公司)法定代理人 Peter Storm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羅秀培律師姚金梅專利師 黃宇澤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全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呂紹凡律師馬鈺婷律師劉仁傑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指定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