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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民專上,22 裁判日 2026-01-07 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棟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閻正剛律師周靜律師被 上訴 人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海昌隱形眼鏡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陳香羽律師 李協書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改定簡昭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蔣淑君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2C114%2C%E6%B0%91%E5%B0%88%E4%B8%8A%2C22%2C20260107%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