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確認專利權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PCV,114,民專訴,36,20260102,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薄懷忻
- 被告耀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原 告 薄懷忻 訴訟代理人 黃毓然律師被 告 耀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榮懋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許雅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施雅儀,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江定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