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歷亞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被 上訴 人 曌嘉科技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馮松珍 被 上訴 人 王穎嘉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少輔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美君律師被 上訴 人 陳美鳯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桑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劉力夫依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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