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營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台灣氣凝膠科技材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建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杭起鶴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宏澤 李訓谷 國立成功大學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指定簡昭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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