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PCA,114,行專更一,4,20260106,3)・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美商基利法瑪席特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機關
- 參加人衛生福利部機關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原 告 美商基利法瑪席特有限責任公司(GILEAD PHARMASSET LLC)代 表 人 Mary J. Edwards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羅秀培律師劉君怡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林奕萍 劉祥音 參 加 人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邱文銹 蘇琡涵 陳榮鴻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