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行專訴,12 裁判日 2026-01-05 案由: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4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原 告 MSD Italia s. r. l.(MSD義大利公司)

代 表 人 James Horgan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蔡昀廷律師李瑞涵律師輔 佐 人 林佳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葉士緯 輔助參加人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陳榮鴻 蘇琡涵(兼送達代收人)

邱文銹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事件,指定吳祖漢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丘若瑤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A%2C114%2C%E8%A1%8C%E5%B0%88%E8%A8%B4%2C12%2C20260105%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