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PCA,114,行專訴,28,20260106,3)・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南韓商愛思開邁克沃股份有限公司(SK MICROWORKS CO., LTD.)公司/法人
- 原告美商邁克沃美國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機關
- 參加人張嘉峰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4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原 告 南韓商愛思開邁克沃股份有限公司(SK MICROWORKS CO., LTD.)代 表 人 辛容善 原 告 美商邁克沃美國公司(MICROWORKS AMERICA, INC.)代 表 人 李鍾赫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送達代收人 王韋傑律師) 盧懷力專利師(送達代收人 王韋傑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李惟德 楊淑珍 參 加 人 張嘉峰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陳初梅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李協書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改由簡昭萸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