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4年度行專訴字第29號原 告 張嘉峰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陳初梅律師李協書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李惟德 楊淑珍 參 加 人 南韓商愛思開邁克沃股份有限公司(SK MICROWORKS CO.,LTD.)代 表 人 辛容善 參 加 人 美商邁克沃美國公司(MICROWORKS AMERICA,INC.)代 表 人 李鍾赫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盧懷力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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