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4年度行專訴字第39號原 告 美商CMC材料有限責任公司(CMC Materials LLC)
代 表 人 羅淑惠(Shu-Hui Lo)
訴訟代理人 陳翠華專利師 黃琮益專利師 陳群顯律師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龔明鑫 訴訟代理人 蔡宜雯 參 加 人 台灣杜邦特用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羅門哈斯亞太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俊達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李彥群律師劉冠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改定吳祖漢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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