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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行專訴,40 裁判日 2026-01-06 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4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原 告 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世文 訴訟代理人 陳怡衡律師輔 佐 人 蔡馥嶸 柯崇文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周志浩 參 加 人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吳祉瑩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A%2C114%2C%E8%A1%8C%E5%B0%88%E8%A8%B4%2C40%2C20260106%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