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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等

SCDM115,原訴,35裁判日 2026-0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CDM,115,原訴,35,20260707,2)・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戴暉倫(原名:劉翰倫)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楊禹謙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2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暉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戴暉倫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2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雖載稱:對判決不服等語 ,惟並非屬具體理由。又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爰依前述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怡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