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SCDM115,原訴,35裁判日 2026-0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CDM,115,原訴,35,20260707,2)・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戴暉倫(原名:劉翰倫)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楊禹謙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2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暉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戴暉倫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2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雖載稱:對判決不服等語
,惟並非屬具體理由。又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爰依前述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怡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