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TPDV115,審勞補,133裁判日 2026-0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審勞補,133,20260706,1)・抓取時間 2026-07-16 19:01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陳韋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揪起來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 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基於勞工身分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 權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鐘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