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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審裁,1004 裁判日 2026-05-27 案由: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04 號 聲 請 人 蕭宏洋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1468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對於聲請人為初犯或累犯之判定有誤,應如同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26 號刑事簡易判決之見解,以聲請人為初犯作為裁判基準,避免侵害聲請人之相關權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判決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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