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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1,上,12 裁判日 2022-11-11 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秦煒鈞

法定代理人 秦澤蘭 兼 上法定代理人 黃白明

上 訴 人 黃鐘潮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自元

被 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11%2C%E4%B8%8A%2C12%2C2022111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