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聲請撤銷緩刑

SCDM115,撤緩,73裁判日 2026-0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CDM,115,撤緩,73,20260708,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撤緩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豈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 9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54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金訴字第四九八號刑事判決對張豈烜所為緩刑伍 年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豈烜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16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98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年,同時宣告緩刑5年,於113年2月15日確定。惟其於 緩刑期前之103年5月起至112年5月期間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11月26日以114年度上訴字第30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於115年4月23日以1 15年度台上字第97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案已合於刑法 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 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係於115年6月3日繫屬於本院,亦即本 件聲請係於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979號判決於115年4月 23日確定後6月內所為,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5年6月2日 竹檢汾執平115執聲548字第1159024691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 章戳印可佐(撤緩卷第5頁)。是本件聲請程序合於前揭規 定,本院就上開撤銷緩刑之聲請,自得加以審究。  ㈡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月16 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同時宣 告緩刑5年,於113年2月15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3年2月15 日起至118年2月14日止(下稱前案)。而受刑人於緩刑前另 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27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 上訴字第309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 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5年4月23日以115年度台上字第9 7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開各該刑事 判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於緩 刑前因故意犯後案,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 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 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