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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5,聲保,1 裁判日 2026-01-07 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鍚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鍚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鍚強因詐欺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9號、111年度訴字第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3年6月1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086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李麗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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