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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5,聲保,2 裁判日 2026-01-27 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祥奇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祥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祥奇因強盜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城簡字第144、211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7年6月確定;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上開數罪,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年4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789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鍾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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