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4,聲,4 裁判日 2026-01-07 案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崇善律師(即上訴人蔡其發之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蔡其發與被上訴人蔡顯揚等間請求履行贈與 契約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民國114年6月12日、民國114年9月25日、民國114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明定。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蔡其發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為就本件審理過程為充分之了解,以為核對是否與筆錄相符之依據為由,聲請交付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資料,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伍偉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14%2C%E8%81%B2%2C4%2C202601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