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林大洋 律師被 告 勵志中學
代 表 人 林岳賢 訴訟代理人 邱瑋城 呂秀梅 律師蔡嘉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懲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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