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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3,訴,305 裁判日 2026-01-21 案由:懲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高式玲

訴訟代理人 林大洋 律師被 告 勵志中學

代 表 人 林岳賢 訴訟代理人 邱瑋城 呂秀梅 律師蔡嘉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懲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杜 秀 君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BA%2C113%2C%E8%A8%B4%2C305%2C202601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