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4,原訴,1 裁判日 2026-01-26 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健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黃振頤 參 加 人 古上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上毅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查本件原告係因不服被告作成113年4月3日府授原產字第1130083348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參加人取得坐落○○縣○○鄉○○段331-108及331-109地號等2筆原住民保留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經訴願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經核本件訴訟結果如認定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陳 怡 君法官 林 學 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詹靜宜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BA%2C114%2C%E5%8E%9F%E8%A8%B4%2C1%2C20260126%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