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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2,訴,1301,20260123,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機關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2年度訴字第130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施凱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原告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都市計畫法事件,聲請駁回陳廷亦、吳廷芸、黃凱萱、鄒慧娟、林維珊、曾駿杰、王品超、簡偉倫、陳瑀涵、孫暐、蔡曉婷、陳惠宜、范丙林等人之輔助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林常智法 官 蔡鴻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