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4,全,74,20260128,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Nicholas Stirling Taylor
- 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代 表 人 莊秋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曾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4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復經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12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本院卷第283-285頁、第417-419頁)。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本院卷第423頁),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25頁),迄未補正繳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本院答詢表、本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與收文明細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27-437頁),其假處分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蔡鴻仁法 官 林常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