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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訴,1033 裁判日 2026-01-09 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訴字第1033號 原 告 林○○

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 律師王仲軒 律師被 告 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志蘭(主任)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內政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日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等文件,向被告申請將戶籍登記性別自男性變更為女性。嗣經被告審認原告未依輔助參加人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下稱97年11月3日令)意旨,檢附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遂以114年4月7日北市萬戶登字第1146002525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原告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之申請,乃以輔助參加人97年11月3日令為據。鑑於輔助參加人掌理戶籍登記事項,為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本院認有由輔助參加人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以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法 官 楊蕙芬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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