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訴字第132號原 告 賈曉惠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 訴訟代理人 彭思喬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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