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字第1410號原 告 楊立宇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劉聿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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