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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5,停,5,20260121,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范盛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5年度停字第5號聲 請 人 范盛為 兼 上送達代收人 呂財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