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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台上大,279 裁判日 2022-09-23 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雷稻樟

訴 訟代理 人 林威伯律師被 上訴 人 林月麗訴 訟代理 人 李國豪律師併 案上訴 人 因特美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勇成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陳添信律師併案被上訴人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范春賢訴 訟代理 人 陳奕勳律師對於本院民事第五庭(原第六庭)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110 年度台上字第279 號提案裁定(併案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627號),本大法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1,於民事大法庭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疑義尚待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0%2C%E5%8F%B0%E4%B8%8A%E5%A4%A7%2C279%2C20220923%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