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09 號裁定準用憲法訴訟法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而聲請解釋憲法,核屬對該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未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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