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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憲裁,589 裁判日 2022-07-29 案由: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940 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 用民法第 98 條規定及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第 1118 號民事判例,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規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89 號 聲 請 人 茂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伊博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940 號民事確定終 局判決,所適用民法第 98 條規定及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第 1118 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與相對人黃双得等間因合建建物坪數分配額與不足額找補款如何計算發生爭議,聲請人遭起訴請求遷讓返還房屋及不當得利,法院就雙方間之契約解釋,適用民法第 98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第 1118 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表示對於聲請人不利之見解,違反契約內容形成及對象選擇自由,影響交易商品交換其他生活資源之自由,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契約自由與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及第 22 條規定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據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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