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金環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炳贊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被上訴人 華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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