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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上更一,3 裁判日 2022-07-15 案由:給付貨款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聯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家實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凱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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