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V,111,抗,8,20220628,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3:1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王家順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向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18萬元,已陸續返還7萬元,且政府金融改革時期為解決卡債問題,伊曾向銀行承辦人員反應,承辦人員當時表示會協助處理等語。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抗告人對之不服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專司民事強制執行事務,對於私權之爭執,並無審認之權限。故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而其權益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所能解決(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以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下稱連江地院)108年度執字第221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在系爭債權憑證所載原執行名義即連江地院93年度促字第57號支付命令記載之金額範圍內,向連江地院聲請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連江地院以111年度執字第12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等情,核與系爭執行事件卷證相符。抗告人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主張伊已為部分償還且銀行承辦人員表示會協助處理債務云云,惟若抗告人對於債務實際金額倘認未盡明確,此乃屬實體法上爭執,應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尚非執行法院所得予以審究。是抗告人執此聲明異議,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自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