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巡交字第 89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交通部中華民國 82 年 4 月 22 日交路字第 009811 號函、109 年 11 月 2 日交路字第 1095008804 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人確有客觀具體陳述,但經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461 號裁定予以不受理,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及系爭函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461 號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茲復行聲請,核其聲請意旨,係就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大法官 朱富美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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