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聯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家實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凱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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