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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9,上,739 裁判日 2022-04-21 案由:所得稅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訴訟代理人 張憲瑋 律師袁金蘭 會計師 (兼送達代收人)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因認所適用之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林 妙 黛法官 侯 志 融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張 玉 純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09%2C%E4%B8%8A%2C739%2C202204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