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即上訴人之臨時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被 上訴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凱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林羿樺律師劉宜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葉書佑律師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李子斌已於民國110年3月5日死亡,嗣經臺北地方法院於同年8月3日裁定選任葉書佑律師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確定,並完成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有該院110年度司字第75號選任臨時管理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公司基本資料可稽。茲葉書佑律師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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