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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1,金上訴,14 裁判日 2026-01-30 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樂天

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彥維

選任辯護人 吳欣陽律師(法扶律師) 林士雄律師(法扶律師,民國114年11月19日解除委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翠華

選任辯護人 薛智友律師被 告 楊承宇

選任辯護人 歐陽仕鋐律師被 告 陳世真

選任辯護人 蔡睿元律師(法扶律師) 黃采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莉筠

選任辯護人 廖偉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蕭松根

選任辯護人 陳品妤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文珠

選任辯護人 林家祺律師被 告 侯儉

選任辯護人 黃采薇律師(法扶律師) 蔡睿元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耀南

選任辯護人 廖學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38、5070號、109年度偵字第2611、2612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415 、1416號),提起上訴,本院原定115年1月30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展宣判期日為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四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秦巧穎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M%2C111%2C%E9%87%91%E4%B8%8A%E8%A8%B4%2C14%2C202601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