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M,112,原重附民,1,20260129,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李東方
- 原告郭晶琳
- 被告華文好(HOA VAN HAO)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東方
郭晶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被 告 華文好(HOA VAN HAO)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原審以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除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外,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