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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憲民,384 裁判日 2025-12-31 案由:聲請人聲請就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暖暖 Sunshine 協會 代 表 人 蘇柄燁 代 理 人 林安冬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提出法庭之 友意見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於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前,就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依附件之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於憲法法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其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依法委任代理人,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定有明文。次按前開聲請許可,除另經憲法法庭公告者外,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二個月內為之;合併數宗聲請案件而為審理者,該期間自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此觀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25 條第 1項及第 2 項規定即明。

二、查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最後合併審理案件為114 年度憲民字第 691 號聲請案,聲請人於該併案 114 年10 月 9 日公開聲請書後二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並已敘明其與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之關聯性,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相符,其聲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JCCC%2C112%2C%E6%86%B2%E6%B0%91%2C384%2C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