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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異議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V,110,上,4,20220211,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3:2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林慧姈
- 被上訴人陳清雲
- 被上訴人許碧珠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林慧姈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清雲 許碧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