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鼎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郁諠 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相 對 人 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翼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林佳蘋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2C114%2C%E6%B0%91%E8%81%B2%2C59%2C2025120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