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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9,上,14 裁判日 2022-01-21 案由:請求給付解約款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漢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存武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被上訴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凱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09%2C%E4%B8%8A%2C14%2C202201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