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複 代理 人 葉信宏律師被 上訴 人 吳玥璉即吳美月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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