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徐大川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本院一一0年度上易字第八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民國一一0年九月一日、一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徐大川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號),為就本件審理過程為充分之了解,聲請准予交付歷次法庭開庭錄音光碟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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